以及进出口企业需要关注的内地和香港法规差异。
01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食品添加剂被誉为现代食品工业的“灵魂”。它的出现大大促进了食品工业的发展,给百姓餐桌也带来许多好处,如:防止变质、改善感官、保持营养、方便供应与加工等。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常见的有防腐剂、着色剂、漂白剂、抗氧化剂、甜味剂等。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限量要求。
带入原则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 根据GB 2760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标准的要求。
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02 香港食品添加剂规例介绍
目前,香港仅有几项针对特定种类食品添加剂的规例,包括《食物内染色料规例》(第133H章)、《食物内甜味剂规例》(第132U章)、《食物内防腐剂规例》(第132BD章)。
使用染色料、甜味剂或防腐剂/抗氧化剂之外作用类别的食物添加剂时,食物制造商应自行决定其产品所用的配方和配料的相关用途,以“优良制造规范”(GMP)将食物添加剂加入相关食物内,并确保食物适宜供人食用。
香港的甜味剂受《食物内甜味剂规例》(第132U章)所规管。该规例规定“甜味剂”是指任何带甜味的化合物,但不包括糖或其他碳水化合物或多羟醇。例如,山梨醇是多羟醇的一种,在香港不受该规例的规管,可作为配料按照GMP准则在食品中使用,配料表上不必指明作用类别为甜味剂。
该规例附表中规定10种准许使用的甜味剂,包括:醋磺内酯钾、缩二氮酸基酰胺、天冬酰胺、天冬酰胺-醋磺内酯盐、环己基氨基磺酸、糖精、三氯半乳蔗糖、索马甜、纽甜及甜菊醇糖苷。但附表未明确准许甜味剂的最高准许含量,食品制造商应按照GMP准则在食物中正确使用甜味剂。
香港的染色料受《食物内染色料规例》(132H章)所规管。该规例附表1规定了允许用于食品的染色料,第I部为煤焦油色素(一种人工合成色素,与天然色素相对),包括日落黄、朱古力棕、赤藓红、亮蓝等多种色素。
第II部为其他色素,包括酱色、胭脂虫红、二氧化钛、食用水果或蔬菜的天然染色料(如甜菜红、栀子蓝、葡萄皮提取物、辣椒油树脂等),或从该等天然色素分离出来或人工合成的纯色素及附表所列可溶于水的任何色素的铝盐或钙盐(色淀)等。附表2规定了染色料、色素及调味化合物的标签要求。
食品制造商只可以使用规例准许的染色料,添加的分量以发挥该染色料的预期作用所需的最低分量为限,应按照GMP原则在食物中正确使用染色料。
香港的防腐剂和抗氧化剂受《食物内防腐剂规例》(第132BD章)的规管。该规例规定指明食物可使用的防腐剂及抗氧化剂的种类、最高准许含量以及替代物。
值得注意的是,防腐剂和抗氧化剂的定义未包括的食品添加剂,在香港仍然可以作为防腐剂或抗氧化剂在食品中使用,只是不受《食物内防腐剂规例》的规管,使用时必须遵从香港其他相关的法例,包括《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 章)及《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使用这些添加剂时,亦须遵守法例总则的规定,即所有出售的食物必须适宜人类食用。此外,企业须按照GMP准则使用这些食品添加剂。
用作增强食物养分的营养素
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添加剂”不包括用作增强食物养分的营养素(例如维生素和矿物质),无须像标示添加剂一样加以标示,但仍须作为配料将这些维生素及矿物质在配料表中列出。假如在食物中添加维生素是为了达到某些技术作用,则须像标示添加剂般标示这些维生素。
香辛料/香料
目前,香港法例没有对香辛料/香料进行定义,但列明“添加剂”并不包括“用以调味的香草或香料”。另外,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如香港出售的预包装食品使用调味剂作为配料,就必须在配料表上列明其类别名称。香港在考虑是否准许某类调味剂添加入食物内时,会参考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物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等国际食物安全机构进行的安全评估的结果。经评估为安全的调味剂,其使用于食物的分量,应符合GMP准则,以保障市民安全。
03 进出口企业提醒注意
香港食品添加剂规例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在实际应用时存在部分差异,进出口企业要注意区分。
*以第132BD章防腐剂/抗氧化剂与GB 2760为例*
食品分类
根据第132BD章实际使用时要注意,附表1A的食品分类或细分类中,设立了“杂项”类别,该类别涉及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及调味糖浆、酶、明胶及液体果胶等产品。举例来说,在明胶中,第132BD章准许使用二氧化硫,最高准许含量为1000 ppm(以二氧化硫残留计算),该类规管项在内地企业出口产品时经常被忽略。
防腐剂/抗氧化剂使用要求
GB 2760标准中规定的是所有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而在第132BD章中,诸如游霉素一类的食品添加剂仅允许使用在部分食品表面,以表面面积来计算。因此,第132BD章没有采用GB 2760标准中的mg/kg为统一单位的形式,而以百万分率的比例体现。
产品标签要求
在香港地区出售含有抗氧化剂的食品,第132BD章特别要求不得在任何地方宣传该产品可主要供给婴儿及幼童食用。“儿童食品”在进入香港市场时应重点关注该条法例限制。
其他建议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和我国“一带一路”政策实施,香港与内地的联系愈发紧密。
进出口企业在进入香港市场前或进口香港产品前要做好相关合规管理,充分评估香港添加剂规例与GB 2760标准间法规差异,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