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海关行政处罚案例
2022 年 8 月 23 日,当事人以“科研院所”征免性质免税进口“非标记生物分子相互作用分析系统”1 套,报关单号 ,备案号 Z****。2023 年5月,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将上述设备计入中国*****医院固定资产帐,导致减免税货物所有权变动。
经计核,上 述 货 物 完 税 价 格 人 民 币 275.442897 万 元 , 涉 税 人 民 币 35.807577 万元。
以上行为有:
1、国家****中心进口货物免税申请表、报关单及随附材料;
2、查问笔录;
3、国家***中心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政策文件、设备有关资料等文件;
4、中国****学院肿瘤医院提供的相关说明文件、政策文件及有关资 料;
5、税款计核证明书;
6、其它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违法行为,因中国****医院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 2 / 2 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 4 目之规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5.5 万元。
02案例解析
001征免性质:科研院所是个啥?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科研院所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科研院所,代码901)。
免关税、免增值税、免消费税。
002报关单填制需要啥?
对于科研院所,征免性质为:科研院所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科研院所,代码:901);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
002日常需要注意啥?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免税进口用品,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但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开展科研及技术开发协作、其他单位科研教学急需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特殊情况,确需将免税进口用品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可以移出本单位;使用结束后,应及时运回原进口单位,并向主管海关报告用品使用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