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利用白银等贵金属制品骗税行为
2023年1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税案通报显示,北京市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北京市某贸易公司等2户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经查,这2户出口企业将不予退税的金、银等贵金属进行简单加工,通过伪装成高性能导线、空心电感器等可退税产品出口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严防虚开农产品增值税发票骗税行为
2023年11月,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海南9户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团伙案件。海南6户天然橡胶贸易公司通过虚构橡胶收购业务的手段,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6.5万份,虚开金额5.68亿元,为省外下游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13份,虚开金额4.92亿元。下游空壳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国内多家出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户海南出口企业,通过买单配票、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海南省税务部门追缴骗取出口退税267.79万元。
严防利用纺织品和服装高退税率骗税行为
2023年1月,广东多部门联合查处一服装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何某某团伙利用广州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等8户生产型出口企业,采取伪造销售合同、虚假收汇、虚构出口业务、获取虚假出口单证等手段假报出口。广州市某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为该团伙成立具有进出口资质的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提供帮助。广州税务部门追缴骗取的出口退税3871.14万元,对未退税款326.62万元不予退税。相关责任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主犯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
严防高科技领域走私和骗税行为
2023年10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经查,该团伙利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将苹果手机出口境外获取退税,然后再通过拆机等方式走私回流到国内销售,3年内出口苹果手机超108万台,价税合计金额逾82.7亿元,骗税8.19亿元。法院对被告人分别判处5年至6年不等的刑期,同时处以50万至8000万元不等的罚金,并依法追缴相关违法所得。
农产品为何屡涉骗取出口退税?五大风险!
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在出口退税政策上的适用条件有所不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均不适用于出口退税政策,仅享受免税待遇。为绕过这一限制,一些外贸企业会先设立内贸企业,通过内贸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再将农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利用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申报出口退税,意图非法获利。然而,虚填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风险并不会随着发票的流向而消失,反而会逐步传递和放大。在实践中,这种操作方式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并且税务案件频发。今年1月,福建省某地税务局在其官网上发布公告,向福建A贸易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
A公司是一家从事茶叶出口的外贸企业。在2019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该公司与福建某茶叶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勾结,虚开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24份,涉及发票金额高达2.09亿元,虚开的税额达2718万元。由于茶叶属于典型的农产品,本案的实质依然涉及虚填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便埋下了严重的税务风险。
出口企业因农产品出口爆发骗税的5大风险盘点
(一)虚假农户信息的背后:中介、散户、代买的农产品收购操作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收购企业需依据农业生产者的真实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然而,如果收购企业从中介、散户、或代买等非直接生产者手中采购农产品,这些操作实际上并不符合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规定。
我国农业生产的分散性特点,使得大量出口企业难以直接到农村向农户采购农产品,往往需要依靠村长、大户、或中介等第三方进行代购。然而,当收购企业从这些非直接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后,若以非农户为主体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实质上是违反了《发票管理法》的要求,这种操作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
(二)跨省农产品收购:虚填农户信息的隐患
目前,各地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填开有不同的规定,某些省份明确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跨地级市开具,甚至限制不得跨省开具。然而,由于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常涉及跨区域的情况,一些企业为规避这些限制,可能会选择将非实际销售人的信息填列在发票上,甚至冒用当地农户的信息开具发票。这种操作如果未能保留证明收购真实性的其他证据,企业将面临极大的税务风险。
(三)内外贸企业的双重风险:空壳开票与三流不一致
外贸企业为了获取退税资格,常常需要通过嫁接内贸企业进行操作。然而,部分外贸企业为了简化流程,可能直接从农户手中支付货款,并将货物直接运至外贸企业,内外贸企业之间缺乏实际的买卖合同,从而导致“三流不一致”(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在这种情况下,内贸企业的收购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而内外贸企业之间的交易也可能因三流不一致而被定性为虚开,增加了税务风险。
(四)进项虚开的扩散:从内贸企业到外贸企业的骗税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的规定,凡是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均应视为“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通常情况下,这里的虚开发票是指出口企业直接取得用于申报退税的发票。然而,在内外贸企业嫁接的模式下,即便外贸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表面上合规,但若内贸企业因监管不严或农产品采购过程中出现问题,内贸企业的进项发票便会被视为不合规。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将内外贸企业视为一个整体,即使外贸企业的退税申报程序符合规定,也可能被认定为通过内贸企业虚开发票进行骗税。
(五)海关监管的倒查:农产品出口背后的风险传导
上述四种风险主要集中在农产品采购的源头,但在实践中,风险也可能从海关监管环节传导至外贸企业及其上游供货商。由于农产品出口是一个敏感领域,海关、税务、公安、外汇等部门对其监管愈加严格,尤其是在农产品的产地、来源、品类和数量的监管上日益信息化。
例如,当某地海关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某省某地级市出口的木材或香菇等农产品数量远超当地实际产能,海关便可能怀疑其中存在多开发票或错开发票的行为,从而将风险线索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进而引发税务稽查。这种倒查机制进一步加大了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风险暴露。(来源:中国税务报)